第八条 单位明确有负责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建有相应的合同管理专(兼)职机构,安排有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
第九条 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合同法律、法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熟悉合同法律、法规。
第十条 依法签订合同,加强合同管理。
(一)在经营活动中,除能即时清结的以外,应订立书面合同。法律、法规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二)不订立无效合同、违法合同;
(三)有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的管理与审批规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实行法人授权委托书;有合同专用章使用、档案管理等制度;
(四)合同管理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法律、法规,照章办事,做到有台帐、有统计、有记录、有档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鉴证的合同,必须及时办理合同鉴证;
(六)依法履行义务、依法主张权利;
(七)实行法人委托代理制度,并使用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委托书样式,明确代理的范围、权限和时效。
第十一条 严格履行合同。对外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或解除的外,合同的履约率达到100%。
第三章 申报与确认程序
第十二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分为国家、省、地三级。其中,省、地两级分别由省、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
第十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申报与确认程序。
(一)地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申报与确认。
1.申报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单位,应在年初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对照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申报表》一式两份。
2.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受理日起30日内考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