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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确认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确认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1〕11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确认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八日

           贵州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确认办法
         (省工商局 2001年10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主体合同行为,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引导企(事)业单位强化合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参加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活动。
  第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予合同管理工作卓有成效、市场交易诚实信用单位的荣誉称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开展和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确认工作。
  第四条 确认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应做到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第五条 获得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的,均可在业务往来,刊登广告时出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证书,证明和载明企业信誉。
  第六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在参加设有信誉分的实行计分方式的工程项目、加工承揽项目等招投标时,应加信誉分。获地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的应加1分,获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的应加2分,获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的应加3分。其信誉加分不重复计算,且不得超过该项分值的四分之一。未实行计分方式的招投标,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第二章 确认标准

  第七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发生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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