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四证”的审核发放工作。按照国办发〔2001〕68号文件精神,“四证”的审核发放权一律上收到省,其中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省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的审核发放;煤炭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
(三)把此次换证和发证工作同关闭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有关部门要对本通知下发前发放的证照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予以关闭的小煤矿所持有的各种证照,要在2001年11月底前全部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凡属停产整顿的小煤矿持有的证照,经验收合格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恢复生产的,重新核发各种证照;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有关证照必须在年底前全部注销或吊销。小煤矿关闭整顿期间,暂停审核发放新的“四证”。
(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进行认真的清理,并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大对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的整顿力度
各级经贸、监察、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煤炭部门及供电企业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加强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对收购、承运无证非法煤矿的煤炭产品,无煤炭经营资格企业经营煤炭产品,为无证非法煤矿提供电力、火工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同时,对经营煤矿许用设备、器材和安全仪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
五、严格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
(一)煤矿用工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当地劳动保障、公安部门备案。其从业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严禁业主与从业人员违法签订“生死合同”。煤矿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女工和未成年人从事井下作业。
(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所组织的安全和操作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上岗。矿长持有的(矿长资格证书)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培训、考核、发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各矿务局(公司)和各地、州、市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发证工作由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管理。煤矿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日常安全技术教育由各矿务局 (公司)和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