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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二、加大煤矿的整改力度
  凡“五个一律关闭”之外的所有煤矿,均列入整顿的范围,其中小煤矿整顿的重点是:(1)矿井通风以及防瓦斯、防尘、防火(以下简称“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验收办法的通知》(黔煤安监办字〔2001〕55号)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2)包括煤矿矿长在内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专业知识,并接受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和操作技能培训;(3)煤矿开采符合环保要求,排放污染物达到环保标准;(4)煤炭资源.回采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煤炭资源的利用合理,矿业秩序良好。
  省属国有煤矿整顿的重点是:(1)“一通三防”设施及通风、瓦斯监测检测、瓦斯抽放等各项安全措施符合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验收标准及验收办法的通知》(黔煤安监一字〔2001〕68号)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2)彻底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落实。
  煤矿整顿验收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加快进度。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署要在督促小煤矿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黔府办发电〔2001〕121号文件的要求抓紧进行验收。做好验收工作,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二要强化政府和验收人员的责任,实行验收责任追究制度;三要对生产能力大、基础好、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优先组织验收;四要对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导致事故发生和经两次验收仍不合格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五要认真落实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必须由验收人员及所在乡(镇)、县(市、区)及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负责人逐级审核签字,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有关部门重新核发“四证”后,方可恢复生产。全省煤矿整顿验收工作于2001年底前结束。
  三、规范开办程序,加强煤矿监管
  (一)严格并规范新建和技改扩能矿井的审批程序和标准。新开办煤矿必须布局合理,在系统、设施、回采率、环保、用工制度及意外伤害保险、开办资金、矿井规模、技术保障及构成等方面符合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开办。对已验收合格、具有一定规模和条件,需要进行技改扩能的小煤矿,各地要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和具体的扶持引导政策。关闭整顿小煤矿期间,暂不批准新建小煤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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