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
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1〕11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加快小煤矿关闭工作进度
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是关系到扭转我省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确保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尤其是关闭整顿小煤矿任务较重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以县(市、区)长、乡(镇)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抽调得力人员,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68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1〕121号)的要求,迅速采取措施,扎实有效地做好工作。
各地对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即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不全小煤矿、生产高硫高灰煤炭(灰分超过40%、含硫超过3%)以及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小煤矿等“五个一律关闭”的煤矿,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在今年11月底前全部予以关闭。
对应予关闭的小煤矿,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限期注销或吊销其证照,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署发布公告。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按要求恢复植被或复垦。同时要制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对已关闭而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小煤矿,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煤监、国土资源、监察、公安、乡企等部门予以坚决打击,对业主在经济上要依法予以重罚;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严厉查处关闭整顿小煤矿中暴露出的腐败问题。对由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参股办矿,收受贿赂,公开或暗地包庇袒护,造成应关闭小煤矿迟迟未能关闭的,要依法依纪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