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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花卉产业发展的通知

  (三)培育龙头企业,强化市场网络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大力培育和扶持具有市场开拓能力、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科技含量较高和辐射带动面广的花卉龙头企业,积极推行以“公司+基地+农户”为主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形成依靠花卉龙头企业带动千家万户发展花卉生产的格局。要强化花卉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花卉产品交易市场和营销网络,有计划地在花卉重点产区和集中消费区建立专业批发市场和综合交易市场,推行花卉配送、租摆、礼仪等促销方式。要加大《主要花卉产品等级》国家标准的宣传力度,规范花卉市场秩序。要强化花卉信息网络建设,为企业和花农及时提供市场信息,搞好花卉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
  (四)多形式增加投入,加强花卉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加大对花卉产业的投入。加强花卉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为扩大花卉种植面积、提高集约经营水平和建立市场体系创造条件。各级政府要从地方财力中适当安排资金,支持花卉种苗基地、市场体系建设和扶持花卉科研开发以及花卉龙头企业。花卉生产基地建设要与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扶贫开发、退耕还林还草等工程有机结合。农业综合开发的多种经营项目和资金要向花卉产业倾斜。要依托我省现已建成的农村经济信息网络为花农和企业提供服务。国有农、林、牧场站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采取多种合作方式,积极引进省内外花卉企业,盘活现有资产,增强经济实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级林业部门要抓住国家加大种苗基地建设投入的机遇,在保证满足生态工程建设所需苗木的基础上,发挥优势,积极 发展花卉生产。
  (五)制定优惠政策,加快花卉产业发展。各级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转变观念,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加快花卉产业发展。要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严格管理权的原则,鼓励多种形式的土地有偿流转,逐步实现规模经营。在尚未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对用于花卉生产的流转承包责任地,按《贵州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办法》(黔府发〔1994〕36号)的规定执行;已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对用于花卉生产的流转承包责任地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黔财农税〔2001〕30号)的规定执行,但不得重复征收。要大力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出资兴办花卉产业,充分调动各方面发展花卉产业的积极性。
  (六)加强对野生花卉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我省野生花卉资源丰富,各地要在切实加强野生花卉资源保护的基础上,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发和利用野生花卉资源。要加强珍稀濒危植物和野生花卉的引种驯化和人工栽培,使野生花 卉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充分合理的开发利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禁乱采滥挖野生花卉资源,防止造成新的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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