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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四)促进粮食的顺价销售。
  各地要促进和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顺价销售。要加强粮食安全保管,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库存粮食的轮换,减少粮食陈化损失。对已出现的陈化粮,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集中用于生产酒精、饲料等,不得作为口粮流人粮食市场。处理陈化粮的价差亏损,首先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确因陈化粮数量较多难以弥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切实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粮食历史遗留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能否顺利地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此必须要高度重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加以研究和解决。一是1998年粮改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在过渡期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制订消化计划,分清责任,逐年消化。二是处理库存高价位粮和陈化粮等粮食的价差亏损,要分清责任,分别处理,属政策性造成的,由各级粮食风险基金分年消化。三是国有粮食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费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妥善解决。
  (六)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步伐。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力度,彻底打破吃“大锅饭”的经营机制,促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
  1.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改革步伐,坚持实行减员增效,转变经营观念,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高度重视扭亏增盈工作,通过深化企业改革,增强竞争意识,扩大市场销售,降低经营和管理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严禁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凡因经营或管理不善造成新的亏损挂帐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2.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妥善安置企业离退休职工和富余人员,把粮食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自治区粮食局要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加快我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
  3.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来,不准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或实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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