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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2.完善和落实粮食专员、市长、县(区)长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适当调整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建立严格的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核心是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粮食更大的自主权,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要求是:(1)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确保我区每年160亿公斤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我区粮食产销基本平衡。区内粮源基地要继续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保护好耕地,增加粮食生产投入,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做好粮食收购和储存,保证向国家提供必要的商品粮和储备粮轮换用粮。(2)鼓励和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有经营粮食资格的企业,积极发展产销区之间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并要信守合同,促进产区粮食顺价销售和销区商品粮源的稳定供应。(3)自治区核定的地方粮食储备任务必须落实到位。(4)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粮食风险基金拨补到企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5)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建立企业促销机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6)继续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维护正常流通秩序,稳定市场粮价。
  3.因地制宜地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区内各粮源基地市县要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优化粮食品种、品质结构,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提高种粮效益和市场竞争力。要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实施种子工程的力度,加强粮食优质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工作,扩大优质品种的覆盖面,坚决淘汰劣质品种。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扶持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和养殖业,提高粮食精深加工水平,促进粮食转化增值。
  4.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支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我区保护每年160亿公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相应的基本农田的政策和措施。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的指导,积极引导农民生产符合市场需要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改善金融服务,在加强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原则随行就市收购粮食的,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政策提供收购资金贷款。计划、财政、粮食、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共同搞好我区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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