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
1.适当增加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我区属于结构性缺粮省区。根据国家关于“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充实省级粮食储备的要求,按目前我区商品粮消费人口4个月的消费量计算,适当增加我区储备粮规模,使我区的地方储备粮规模达到7亿公斤,其中自治区本级4.5亿公斤,市县2.5亿公斤。今后,根据粮食生产和供求的形势变化,可适当调整储备粮规模。具体的储备实施方案,由自治区计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等部门研究制定。
2.健全区内各级储备粮管理体系。自治区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对已上收的自治区储备粮库,人、财、物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同时,加强对市县储备粮的指导和监控。建立自治区、市、县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形成自治区、市、县三级储备粮管理网络,随时掌握各级储备粮的动态。建立规范的储备粮吞吐制度,确保各级储备粮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3.继续抓好粮库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和粮食储存条件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当地储备粮库的建设和现有粮仓的维修、改造,不断改善仓储保管条件,以适应安全储存粮食的需要。为使各级人民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手段得力有效,各地还应保留和扶持一定规模的国有骨干粮店、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购销企业,以保障粮食供应及应付突发性危及粮食安全的事件。凡属政策性的粮食供应,如军供粮、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等,原则上统一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责。
(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真正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
1.适当调整地市县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体制的要求,为了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食供应市场和轮换储备粮,自治区将明确和规范建立区内粮源基地,并给予相应的支持。从2002年开始,在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不变的原则下,自治区将适当调整部分地市县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对财力相对较好的粮食主销区和经过几年包干实践粮食风险基金相对结余较多的地市县进行适当调减;对我区的粮食主产区,且粮食风险基金相对不足的地市县进行适当调增。调整后,自治区适当增加对区内粮源基地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按1999年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规定,应由地方财政配套的自筹资金,继续实行自治区统一抵扣筹集、按季下拨的办法,确保及时足额配套到位。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包干基数调整后,由自治区财政专项拨给各有关地市县,与地方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一并在农业发展银行专户储存,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统筹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高价位粮差价补贴、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按政策规定拨付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在资金拨到企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包干基数、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和使用监管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计委、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制订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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