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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鼓励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鼓励技术
 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2]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地税局、工商局制定的《关于鼓励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鼓励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试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精神,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发挥技术资本和人才资本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成果是研究开发结果的统称,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新产品、新材料、新品种、新发现、新理论等。本规定所称技术是指:
  (一)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技术秘密。指研制或者以其他合法的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带来经济效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三)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
  (四)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五)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第三条 鼓励技术作为生产要素以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科技成果完成和转化实施者,可以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方式以奖励、享有股权、期股(权)等方式参与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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