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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三、支持科技体制改革,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
  (一)科研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的,允许以原有机构的名称办理企业登记。
  (二)支持企业和社团组织建立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相结合的研究开发。经省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冠省行政区划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经原单位同意,并签署协议,在不影响原单位科研任务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开发,创办科技企业。
  (四)鼓励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单位或个人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的,可占注册资本金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经省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有限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投资的,可占注册资本金的3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超过35%。投资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鼓励民间组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五)允许以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作价入股。科技成果拥有者可将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具有管理才能和技术特的,以投资各方约定,可以人力技术作价入股;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经任职单位同意,允许在该项成果折合的股份中提取一定比例,划给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作为个人股份;允许职务成果拥有单位从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成果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
  (六)以科技成果出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因特殊原因不能评估的,允许股东共同约定价格,凭股东会决议作为出资凭证。以约定价格出资的股东,要承担因技术不真实和成果转化失败而引起的与约定价格相当的民事责任。
  (七)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投资兴办科技型企业,凭出国护照和有关的资信证明,作为投资股东。在国家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民营科技园和出口加工区内,允许归国留学人员、境内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以自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四、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搞活经营
  (一)打破地区封锁与部门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鼓励企业跨行业、跨地区经营。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凡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条件投资设立企业,自主选择和调整经营项目,放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在境内投资举办内资企业,按国民待遇及时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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