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支持企业组建集团,发展和壮大经济规模。新设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控股子公司达到3户以上的,可允许母公司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待条件完善后再履行集团登记手续。要引导中小企业加入企业集团,通过契约关系成为企业集团成员,形成与企业分工协作、专业互补的关联产业群体。经企业集团同意,中小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号。
对原有企业集团,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为集团有限公司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核心企业改制暂时有困难的,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营机制,逐步进行规范。
二、从实际出发,支持企业成为市场主体
(一)鼓励多种经济成份的市场主体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凡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自然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出资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鼓励国外跨国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出口型产业,促进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
(三)鼓励企业内部职工投资入股,尤其鼓励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入股;国有企业改制由职工入股的,允许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作为股东;国有股原则上由政府设立的资本运营机构作为股东。鼓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转为股份有限公司。
(四)支持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企业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同意将债权转为股权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批准后,可依法办理债权转股权手续,债权人转为股东。金融债权转为股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合法投资主体作为股东。
(五)支持企业通过股权转让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国有企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原授权投资主体同意后,允许以资产划转的方式理顺产权关系。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经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净资产价值。
(六)保护改制企业的名商与商标专用权。企业改制后,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允许企业以商标和字号评估作价,连同其他资产出资入股。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后再换名称的,经企业申请,原名称保留3年。在保留期内,不允许其他企业使用。
(七)认真做好“假国有”、“假集体”企业的清理工作,明晰产权关系。挂靠企业解除挂靠关系的,可由实际出资人出证,经挂靠单位及有关部门确认重新认定所有权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