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市场准入,扭转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低小散的状况。对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许可,对达不到《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及《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的,一律不予开办。修订新药标准,鼓励开展新药研究和创新,对技术含量不高、低水平重复研究、重复生产的,药监部门要严格把关,不予批准生产。各级政府要下决心对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低水平重复建设、达不到GMP要求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小药厂,进行彻底清理整顿,该关闭的关闭,该停产的停产;对不以药品经营为主、主要靠出租办公楼、仓库等维持生存的药品经营企业,也要一并进行清理整顿。同时,各地药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制剂室的清理整顿,凡市场能正常供应的制剂,医院不得重复生产,制剂一律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对不具备制剂条件的医院制剂室不予换证。
(五)加快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建设,改善农村用药环境。集中力量开展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用药大检查,重点检查药品质量和购药渠道,防止假劣药品流向农村,保证农民用药安全。发现假劣药品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加快农村供药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大型医药流通企业在农村设立连锁店;也可通过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由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代购药品。
(六)积极推行药品分类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将药品分类管理作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基本条件。按照“大店分区、小店分柜”的原则,做好药品分类销售工作。切实加强对处方药的监管力度,对必须凭处方购买的处方药要严格执行规定,不具有规定处方的一律不得销售。做好驻店药师的配备工作,每一个零售药店在营业期间,至少有一名驻店药师在岗,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
(七)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药监、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对夸大疗效的虚假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全面清理。要坚决停止国家规定的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加强对日常刊播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已批准的药品广告,发现改变广告内容的,药监部门要坚决撤销其批准文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刊播情况的监督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广告宣传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