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建立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
污水处理费是附加在城市供水价格上征收的。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到2005年,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省辖淮河、海河、小清河、东平湖流域污染严重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要在2003年达到保本微利水平。省物价局、财政厅要会同省建设厅尽快制定分市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对个别工业企业不经预处理、直接向排污管网超标排放高浓度废水的,可根据水质超标情况相应加收污水处理费,具体加收标准由各市确定。加收污水处理费后,不再收取超标排污费。在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设施能够稳定达标的情况下,对拟建设废水深度处理工程的排污企业,可以与城市污水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报经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后,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委托处理费用,实行有偿服务。城市污水处理厂要保证正常稳定运行,做到达标排放。在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没有完全到位前,为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对运行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地城建资金和政府机动财力给予适当补贴。污水处理费可以委托自来水公司和节水办代收。要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严禁坐支挪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要足额及时缴入各级财政专户,并按支出计划及时核拨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要专款专用,地方政府不得统筹搞其他建设。为保证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各级政府在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同时,可以合理确定基本水量,基本水量价格给予适当照顾。
四、积极运用市场经济机制,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体制,探索上下水一体化经营管理的路子
鼓励各种经济成份积极参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管理,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城市污水管网的投资主要由政府承担,运营实行企业化管理。要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推向市场,全面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各类企业、个人和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或股份制方式建设、经营城市污水处理厂。允许获得经营权的企业对污水处理厂原有人员进行重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负责对重组后分流的富余人员进行妥善安置。以独资、合资、合作或股份制方式建设经营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在保证其合理的投资回报率的基础上核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有条件的可以改制成市场化运作的独立企业法人,逐步实行经营权转让或资产评估拍卖,盘活资产。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和城市供水走上下水一体化运营管理的路子。鼓励有经济和技术能力的污水处理厂,承包经营其他污水处理厂和工业预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