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开垦费的管理,促进耕地开垦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垦费是指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缴纳的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的费用。
第四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五条 市规则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等部门编制全市年度耕地开垦设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工作,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开垦耕地的具体事务可以委托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由用地单位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缴纳。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第八条 占用外环线以内的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占用外环线以外地区耕地的,其中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5元,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0元。
第九条 耕地开垦单位应当编制耕地开垦项目建议书,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申请立项。立项申请被批准后,耕地开垦单位还应当编制耕地开垦项目设计方案,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