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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

  (三)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是WTO协定的一项重要规则。它要求所有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必须公开,并且在公布和施行之间一般要有一段时间间隔。我国现行法律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及公布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必须严格执行这方面的规定。中央要求在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过程中,要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各方面包括被规范对象的意见;公布与施行之间都要有一段时间间隔,不能一公布就施行。所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都要统一在当地地方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地方政府公报上公开刊登。因此,凡是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清理后修改过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都必须按要求予以公布。
  二、关于清理的范围和标准
  1990年以来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均列入这次清理范围。1990年以前制定的政策措施,除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仍应继续执行的外,应予以废止。
  WTO要求各成员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都应当符合WTO协定;在各成员关税领土内,中央和地方在制定这些政策措施方面的权限划分,由各成员依据国内法确定。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只能由中央规定的事项,如外汇(包括外汇制度、人民币汇率制度)、进出口(包括进出口许可证、配额制度)、关税、海关估价、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地方不得作出规定,已经作了规定的,应当一律予以废止;凡是按照WTO协定不能作出限制性规定的事项,如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国内税、费,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优先购买国内原材料等,地方不得作出规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地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的事项,也应当符合WTO协定和我国所作承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修改或废止的具体内容附后)。
  三、做好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不仅关系到我国履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WTO协定的义务,而且关系到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班子,制定工作计划,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政府法制局要会同外经贸委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二)严格标准,认真负责。这次清理工作专业性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认真学习、研究、理解和把握WTO协定和我国所作承诺的相关内容,严格按照确定的原则和标准,认真进行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不能因为工作疏漏引发国际贸易争端,损害我国政府在国际上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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