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
(甬政办发〔200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既享有相应的权利,又承担相应的义务。保证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与WTO协定相一致,并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政策措施到全国得到统一实施,既是我们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也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为此,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需要按照WTO规则和我国所作承诺,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包括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清理。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宪法和
立法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
宪法相抵触。
立法法对法制统一原则作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以及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WTO协定的要求,中央政府负有保证WTO协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责任,地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得违反WTO协定和我国所作承诺。中央要求各地必须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原则,防止违反WTO协定和我国所作承诺的情况发生。
(二)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地进行市场经济活动,既是WTO协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打破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客观要求。中央要求各地必须严格遵守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对进口商品以及外国人的知识产权与本国商品以及本国人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对国内其他地方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本地商品或者服务一视同仁;根据我国所作承诺,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相应的待遇;对来自WTO不同成员的商品、服务,投资或者知识产权要同等对待。在清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非歧视原则的要求,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该原则、阻碍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