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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由各区人民政府按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0%给予补助。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从部队规定统一退出现役的次月起,转业士官从退役当年的8月1日起,到办理自谋职业公证手续之月或安置就业开出报到介绍信之月止。
  四、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申领经济补助费,须由本人向区安置部门书面申请,并经公证部门公证,由区安置部门核准计发。经济补助标准为: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服现役期满2年的为每人20000元,以后每增1年军龄加1000元。转业士官服役满10年的为每人40000元,以后每增1年军龄加1000元。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一等、二等、三等功的,每次再分别奖励15000元、10000元、5000元、1000元。
  (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享受以下优惠政策:退役士兵从事个体就业、合伙就业或从事个体工商业、开办私营企业的,继续按照甬民发[2000]66号、甬地税二[2000]95号、甬价费[2000]150号文件规定享受减免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退役士兵可凭当年退伍证或转业证和自谋职业公证书1年内免费进入人才、劳动力交流市场择业。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退役士兵的档案由户粮所在地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接管的,3年内免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费。退役士兵当年内优惠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权利,培训考核费在1000元以下的全免,1000以上部分个人承担50%,政府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00元。各区安置办负责委托相关培训机构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经考核合格,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
  (一)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团体、企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在甬的各直属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转业士官、立功受奖、伤残军人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这些重点安置对象的第一次就业。重点安置对象的就业安置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其中进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就业安置计划由市安置办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镇海区、北仑区的安置就业计划由区政府分别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下达实施。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按比例承担北仑区的安置任务,具体比例由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协商确定。允许用人单位通过选择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指标。单位借故不选择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政府予以指令性分配。接收1名伤残对象,抵2名安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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