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施工图以及现行工程技术验收规范等文件资料,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市重点工程项目按现行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非重点工程的城建、水利、交通、工业项目,委托各专业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技等社会事业项目,以及党政机关、政法系统办公用房等项目,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十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严格按规范进行。竣工验收前,先进行施工质量、消防、环保、绿化、市政等单项验收。规模较大、较复杂的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当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
(十三)工程造价管理。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1号令),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编制竣工结算。竣工结算经建设单位审核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交通项目按规定审定,其它项目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审定。未经造价审定的不得办理竣工财务结算。
(十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按项目隶属关系报送财政部门审批,审批后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此为依据登记和考核新增国有资产。未按规定办理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手续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预留的余额资金,不能办理竣工项目新增资产移交手续。
(十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要有选择地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全面评价项目实施后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经验与教训等。后评价工作应在项目建成投产并经过一段时间使用,完成竣工验收后进行。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后评价管理工作。
五、健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
(十六)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建立健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宁波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建立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有重点地选择一些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或部分阶段的稽查,着重稽察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市有关部门要统一协调,避免多头稽察、重复稽察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