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资金拨付程序,继续贯彻实施《宁波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发〔1999〕89号)。市财政部门本着“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按预算”的原则拨付建设资金。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前,市财政部门拨付的用于建安工程的财政性建设资金总额控制在90%以内,预留款待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拔付。在建设项目前期阶段一般只拨付部分前期工作经费,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后方能拨付建设资金。
三、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六)代建项目的确定。委托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发挥专业工程公司的作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凡建设单位没有自行管理建设能力,且投资额比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应当实行代建制,委托工程管理公司负责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项目采用自管还是代建,由建设单位提出,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七)代建管理工作的分工。城建、交通、水利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其他项目的代建工作由市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应当引进竞争机制,除个别特殊项目由政府指定外,均需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规范进行。
(八)代建单位的资格管理。代建单位应当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并且应当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监理、施工、房地产开发或者其他相应的工程建设方面的资质。成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由市计委、财政局、监察局、建委等部门参加。代建单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经市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后给予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工作。现阶段先选择市内规模较大、有管理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若干家,给予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每一行业一般应当有两家以上有资格代建的企业。
(九)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代建单位的管理费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十)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代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提出建设资金拨付意见,建设单位根据代建单位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及时将款项支付有关单位。建设资金不得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四、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