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01]155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管理
(一)严格重大项目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宁波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发〔2000〕57号)进行管理。市本级财政性资金10000万元以上的交通、城建、水利建设项目,或市本级财政性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虽不属以上范围但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项目的立项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初审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计划主管部门批复。审批权限属上级机关的,上报方案由市政府审定。
(二)简化小型项目审批程序。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市本级管理的城建、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经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查后列入年度投资和资金计划。投资计划视同批准立项,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其他相应手续由有关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办理。实施进展情况由上报单位按季向计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政府投资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进行设计、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的,按以下办法审批:财政性资金追加10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程序报市计划主管部门,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原概算在500万元以下的市本级管理的城建、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调整后总投资在550万元以下的,由市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审定并报市计委和财政局备案;上述范围以外的项目,由市计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列入年度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二、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计划管理
(四)统一编制市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年度总计划。用于农业、水利、林业、气象、环保、交通、城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政法、党政机关等项目建设的财政性建设资金,要统一纳入市建设资金年度计划。市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预算内财政专项资金)计划按分工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经市计划部门会同财政及有关部门协商平衡后并报市政府审定,审定后的计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年度财政预算报市人大批准后,由市计划、财政及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建设资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