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鼓励发展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健全专利服务体系。鼓励、引导和发展股份制、合伙制形式的专利服务、代理机构,提高专利保护和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其行业行为。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要进一步面向企业、面向市场、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
十一、开展专利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专利管理和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处理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的专利(知识产权)关系。公平合理地解决涉外专利纠纷,对国外投资者、合作者及外国企业的中国专利权提供有效保护。企事业单位在对外合作研究开发、合办研发机构,进行信息交流、科技考察、学术会议、科技展览、技术贸易等各类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中,要增强专利意识,把专利工作放在重要位置。
十二、推动群众性发明创造活动的开展。群众性发明创造活动是技术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从事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发明协会在推动群众性发明创造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全社会尊重知识、乐于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十三、增加对专利工作的投入。市财政今年安排100万专利专项资金,以后逐年递增,主要用于专利申请资助和附加值大、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专利项目的实施资助,同时,兼顾专利保护、宣传、奖励、培训等其他专利工作。县(市)、区也应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安排经费作为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技术储备,增强地方科技和经济竞争力。鼓励和提倡企事业单位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技术创新中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
十四、加强专利管理机构建设。根据《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1〕45号)的要求,专利申请量较多的县(市)、区应尽快建立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专利(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人员,明确职能,保证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努力形成专利以及知识产权协调运作的机制。已成立专利管理机构的县(市)、区要积极履行职责,充实力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效率,做好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