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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波市专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甬政发[2001]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宁波市专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专利试点工作方案

  《专利法》实施以来,我市的专利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对促进经济建设,推动科技进步,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01年5月确定宁波市为全国专利试点城市。为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我市的试点任务,切实抓好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工作对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国家、省和我市关于促进技术创新的一系列部署,将专利工作纳入技术创新的全过程。积极探索和开拓专利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新领域,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推进技术创新和实施科教兴市“一号工程”中的作用,推进城市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开展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专利保护为核心,以专利管理为基础,以体系建设为保障,以专利宣传为先导,以促进技术创新、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为重点,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努力探索,加快发展,全面推进专利管理体系、机制和环境三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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