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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干部管理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副局长的任免,在市委作出任免决定前,须征求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意见。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局长、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任免,在征求当地同级干部管理部门意见后,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其中局长的任免需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
  五、财务经费和资产管理
  市级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财务经费管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不变,由各级财政平衡解决和监督管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机构原占有、使用的资产,纳入市级国有资产管理,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监管。
  全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使用市财政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财政部门要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性质、业务支出范围和事业发展需要,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纳入财政支出预算,切实预以保障。其中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安排。
  原来县(市)、区药政和药检机构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应移交给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原有资产已挪作它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协调解决。财政部门要给予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次性划拨开办经费,并逐步解决新组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技术机构基础设施简陋欠缺、设备陈旧不全等基本工作条件问题,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基本配备标准配备到位。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对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经费投入。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0号文件中关于改革现行药品抽验经费机制的精神,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药品抽验不得收费,所需经费由下达任务的同级财政予以专项拨付。
  六、组织实施
  (一)改革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全市各级必须坚决执行,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10号通知和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1]48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县(市)、区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认真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全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体制改革方案,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全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全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体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宽、难度大。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全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管理体制的改革,以保证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全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资产财务管理等问题,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并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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