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各县(市)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名称为“XX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镇海区、北仓区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名称为宁波市药品监督管理局XX区分局,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和科技园区区域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区域由宁波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仓区分局管辖,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区域由鄞县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
3.市和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及其内设机构和稽查队的设置、变更、撤销,以及事权划分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市和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及其内设机构的级别与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和内设机构的级别相同。
(二)技术机构的设置与管理
1.市药品检验所,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
2.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仓区的药品检验所成建制划归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同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的直属事业机构。
3.市和市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实施。
三、编制和人员管理
(一)全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市一级。各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所需编制在省下达的市和县(市)、区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具体编制数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浙委[2001]5号)规定核定上划管理。
(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和管理。市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改变使用范围。
(三)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0号文件规定,自1998年9月15日起至重新核定编制之日止,除国家指令性接受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受的大学毕业生以及正常交流轮岗干部外,调入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在此期间调入的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
为保证人员素质,在落实人员编制、进行人员配备时,要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把进人关。市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核定的编制,制订增人计划,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新增人员计划,经市人事部门核定后,逐级下达增人计划和指标,由市人事部门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省批准的方案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后录用。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要按照国药监办[2000]93号文件的规定,从原医药管理、药政和药检人员中择优选用;其中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由市人事部门按照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