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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01]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三十日

          宁波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管理监督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浙委[2000]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1]48号)精神,结合宁波实际,就我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国务院国发[2000]10号文件精神,改革我市现行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行市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依法监督、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促进我市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基本原则: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理顺体制,提高效能,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的办事高效、行为规范、执法统一的药品监督管理新体制。
  二、机构设置和管理
  (一)行政机构设置与管理。全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统一名称、统一性质、独立建制。
  1.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名称为宁波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接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领导。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稽查大队,名称为宁波市药品稽查大队,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和科技园区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日常稽查及市辖区域内重大案件的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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