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效益年薪依据其经营业绩和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合理确定。对盈利企业主要考核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净利润、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增长率、总资产报酬率和社会贡献率等指标。完成规定考核指标的经营者效益年薪,原则上可达基本年薪的1倍,生产经营业绩突出的还可突破上述限制。未完成规定考核指标的,除不能兑现经营者效益年薪外,还应视其情况相应扣减经营者基本年薪。对亏损企业,经营者效益年薪主要按减亏增盈指标考核。增加亏损的,应按同比例扣减经营者基本年薪,直到为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
各考核指标基数一般以上一年企业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并参考行业和区内企业经济效益水平、行业特点、企业所处生产经营发展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基数一年一定。
因经营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经营者年薪考核制度,并严格根据考核结果兑现收入。坚持先考核后兑现年薪的制度。考核的主要指标为企业实现利润、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本收益率等;要建立经营者收入分配风险抵押金制度,由经营者本人拿出一定比例的钱物作为经营风险抵押,以增加其风险意识和责任感;要规范职位消费行为,即明确职位消费项目和额度,规范职位消费程序;要建立严格的经营者在任、离任审计制度和经营者档案管理制度。
六、做好工资收入分配的基础管理工作
(十六)企业要建立健全劳动评价、岗位测评、定员定额、考试考核等制度,并在日常的管理中注重抓制度的落实。要通过工资改革,调整工资收入结构,养活工资外收入及名目繁多的津贴、补贴,将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外收入及工资项目以及原来以福利待遇名义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都纳入工资总额,逐步向全部工资--实得工资(即扣除个人缴费和个人所得税等剩余的工资)形式转化,并将住房补贴货币化、工资化。
(十七)企业要建立健全工资收入管理制度企业要依据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制定本单位工资支付具体办法,并严格按制度执行。要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台帐制度及财务会计制度、人工成本核算制度,如实做好工资统计、台帐管理、经济核算等工作,做到所有收入都有帐可查;适时规范按要素分配方式,明确其分配范围、分配内容、分配程序、分配结果记录等,将按要素分配方式纳入剩余收益分配制度范围内,杜绝诸如“保底分红”“保息分红”等错误做法;同时,要结合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集体合同、个人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的相关条款,明确正常生产工作条件下的工资支付标准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规范分配行为。
(十八)企业必须将实发的工资总额如实计入到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监制的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中,按工资基金管理规定,各企业单位所有工资性开支,必须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以维护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要将企业实发工资与征缴社会保险费相结合,以保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足额征缴。各开户银行应从现金管理的职责出发,对企业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严格把关,避免企业违反工资基金管理规定多头立户、坐支、套取现金,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影响社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