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在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积极稳妥地试行职工持股分配办法。试点单位必须是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行股份制改造或产权管理权限清晰的竞争性企业。同时,要坚持职工持股自愿的原则。对职工持股资格、认购股份数额和股份认购方案,要通过职工集体讨论或其他方式民主决定,并经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执行。
(十一)实行职工持股和技术入股的企业,要不断完善工资支付制度,按照当地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和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增加工资。要坚持投资风险与收益一致的原则,坚持职工持股、技术和专利产品入股与其他股份实行同股同利的原则。年终股份分红应以企业盈利为前提,按照《
公司法》进行利润分配,以维护国家、劳动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份分红不能侵蚀工资,工资分配不能侵蚀利润。
五、积极稳妥地进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点
(十二)凡是进行了规范的公司制改造的国有全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长和总经理(厂长)均可实行年薪制和期权制。在规范的股份公司中,可包括在董事会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企业管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实行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按各自的职责和贡献分别确定工资收入。没有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如其经营者是通过市场竞争或有关部门组织竞争上岗产生的(其他国有企业如经营者选拔任用制度已经进行改革或确实对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发挥了明显促进作用的经营者),也可实行年薪制。
(十三)经营者年薪收入分配模式一般由年薪收入(分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组成)、股权期权收入、特定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职位消费四部分构成。企业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选择适合的组合模式。经营者基本年薪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大小、基期经济效益、经营难度和同类企业经营者市场工资价位进行确定;效益年薪要同企业经营业绩挂钩浮动,分档确定。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实行经营者持股、期股、认购股权办法或为经营者设立补充保险等。
(十四)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的基本年薪,由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征求财政部门、经贸委意见,主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生产经营难度,并考虑本地区、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即:小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原则上可达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1.5倍;中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可达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5-2倍;大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可达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2.5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基本年薪,原则上由董事会确定,但其中公司制改造不规范的应报送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子公司、分公司经营者基本年薪,分别由子公司董事会和总公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