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业因多方面原因造成职工出现待岗、下岗或非职工原因不能上岗提供正常劳动的,要及时予以合理安排,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按规定发给职工相应的待岗工资、下岗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三、建立有效的工资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
(八)建立有效的工资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及正常的工资能升能减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要做到两上能增能减,即:企业工资水平根据经济效益状况能增能减,职工个人工资根据其劳动贡献大小能增能减。要把岗位工资同灵活有效的工资支付形式结合起来,把职工工资收入同其提供的劳动实绩紧密挂钩。岗位工资标准也要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企业效益增长时,其支付职工岗位工资按当年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警预测制度予以合理增长;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时,其支付职工岗位工资应按当地工资指导线采取零增长或负增长,直至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即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以及企业通过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和劳动者个人应交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建立企业科技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九)企业要建立科技人员的岗位工资制,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要合理拉开科技人员与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差距,合理拉开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与一般科技人员工资收入差别。实行按生产任务需要单独签定工资协议,真正体现“优质优价”;同时,实行项目成果奖(按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等来确定获奖额度,并将是否创新作为奖励标准)、科技产品销售收入或利润提成办法;实行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折价、技术入股办法;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可实行一次性重奖;对短缺的技术人员实行较高的工资待遇和优惠的福利待遇。激励办法由企业董事会或企业领导班子提出,经股东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对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实行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折股,由科技发明者和贡献者持有。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必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进行折股分配。专利产品要符合市场需要,经国家专利局批准,并经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方可折价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