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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失效]

  (六)改革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和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和完善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要坚持从德、能、勤、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要把考核结果作为聘期内受聘人员岗位调整、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和合同到期解聘、续聘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方,由政府负责,在资金和政策上予以支持,重点向骨干教师、一线教师倾斜,实行多劳多得,优劳优得。也可以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在工资总额包干范围内,学校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建立激励机制,运用经济杠杆,搞活分配,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深入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充分发挥支援单位及支教人员的自身优势,扩大对口支援的覆盖面。城市要和贫困县建立对口支援及帮扶关系,城镇中小学除薄弱学校之外都要和农村学校建立对口支援关系。鼓励和倡导城市教师及师范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和边远县镇任教,对有支教工作经历的城乡教师在职称评定、职务聘任、评优、晋级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七、加强依法治教,强化教育督导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提高依法治教意识,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逐步建立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政务公开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和教育行政处罚制度。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学校管理,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提高教育行政人员的执法水平。将依法治教与以德治教紧密结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全体教育工作者,要提高以德治教的自觉性,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各级政府要依法保证基础教育经费投入,不断提高推进素质教育的自觉性,确保基础教育健康发展。完善地方教育法规建设,尽快制定有关基础教育经费投入及教育资产保障、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教师社会保障、办学条件标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教育督导部门要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完善对各级政府部门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实施素质教育情况的督导检查、对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情况进行评估验收检查。对教育经费投入、办学标准、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生均公用经费等进行检查与监测。坚持对中小学教育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探索和实验有利于学校科学管理的发展性评价。从2002年起,要有针对性地对学校进行综合督导评估。开展对师德建设、德育工作、中小学收费等热点问题和涉及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及时向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做好各项评估的统筹与协调工作。
  (三)建立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年度目标实现状况的监测制度、督导结果公报制度和相应的奖惩制度。“十五”期间,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提高督导工作的实效性。
  八、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基础教育
  (一)各级政府要努力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明确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创新人才是“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基础工程,增强发展基础教育的紧迫感、责任感,保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要建立各级党委、政府基础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地市县“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上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监督、考核,要把真正重视教育、政绩突出的提拔到领导岗位。要把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重点支持,切实予以保障。成立教育、规划、计划、建设、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市、县两级教育资源整合领导小组。规划、教育部门紧密配合,形成建设项目与教育布局同时规划的机制。对实施素质教育先进区(县)、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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