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失效]

  (三)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的要求执行。在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安排和调整教学人员,负责日常管理。乡以下个别不具备规模的农村小学,县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保证基本需要的原则自行确定教师数量。乡中心校的工作应进一步加强,但不得增加编制。有条件的地方,应调动多方面的积极因素,本着教育优先发展的原则,根据重点学校、标准化学校、实验学校等多种形式学校的改革情况,在编制上给予支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保持基础教育持续发展。要加强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管理,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继续清理、清退超编、编外人员、不具备教师资格人员、“在编不在岗”人员和代课人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编制、借用中小学教职工,对违反编制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四)深化中小学内部管理改革。按照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2002年开始,在中小学推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任用新机制。结合聘用合同制的推行,实行固定与流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方式,促进各类人员的合理流动。学校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及内设机构、编制、人员结构等多方面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实施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要坚持学校与教职工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前提下,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建立和完善与聘用合同制相配套的各项管理制度。
  严格教师岗位条件,乡以下农村学校教师,因健康原因不适于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县级机关事业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因病退休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100%退休费待遇。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含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办理提前离岗休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离岗休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发离岗休养工资,其工资构成中津贴部分的数额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项补贴按在职人员发给。中小学教职工实行下岗待聘制度,具体问题按有关文件执行。
  依法实施教师职务制度。根据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教师职务制度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进口关。2002年7月1日以后进入教育系统的教职工,一律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合同制,在聘期内享受相应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用人单位应交纳的金额由县级政府负责。聘用期满未继续聘用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享受社会有关保险待遇。继续聘用的,按聘书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教育系统的人才流动服务体系,在同级人事部门指导下,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建立教育人才交流中心,推动区域之间校际之间教师的合理流动,合理配置教师资源。
  (五)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学校校长选任、培训、调整和奖惩等实行统一管理。我省未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之前,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乡中心校等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进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试点的县(市、区),按试点要求进行。
  完善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推进校长竞争上岗,通过民主推荐,公开招聘选拔方法,分别实行聘任、选任和考任等多种形式。校长实行任期制和交流制,每届任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同一学校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要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制定校长交流计划,逐步建立优秀校长流动机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