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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失效]

  (二)促进九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逐步缩小区域差距和校际差距,提高办学整体质量和效益的原则,通过制订并实施新的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条件标准,加快学校布局调整和建设,促进强、弱学校联合与合并,扩大优质教育服务面。积极推进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各地也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实行“五四”分段或“六三”分段,促进小学初中在学校建制和教育教学安排上的紧密衔接或一体化。到2005年城市小学校均规模不低于18个标准班,初中校均规模一般达到24个标准班。全省小学初中规范化学校比例达到90%以上。
  (三)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适度扩大高中规模,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普通高中教育的需求。到2005年,初中生毕业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达到60%。不断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规模,优质高中在校生数达到高中在校生数的65%以上。利用3至5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建设30所左右的实施素质教育的国家级示范性高中、70所左右的省级示范性高中。以优质高中带动高中教育的整体发展,继续推进普通高中办学模式改革,逐步提高农村普通高中的招生比例。
  (四)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坚持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共同举办幼儿园的方针,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及儿童早期教育。城市主要发展学前三年教育,有条件的城区要做好0-3岁学前教育试点工作。乡镇要办好三年制的中心幼儿园,农村主要办好学前一年教育,满足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不同需求。加强学前教育规范化建设,“十五”期间,县(市、区)要把国办园办成省级示范幼儿园,全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全省8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规范化标准,提高整体办园水平。积极推进幼儿园教育改革,克服小学化倾向,采取先试点后推广分步实施办法,扎实推进《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实施,全面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五)要重视和加强民族教育工作,促进民族教育的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强化少数民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工作,稳定和优化民族教师队伍。在全省中小学全面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继续办好省属普通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和省中专学校援藏班,继续搞好省内多种形式的民族教育对口支援工作。高职院校和普通高中对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应采取倾斜政策。
  各级政府要完善并落实民族中小学助学金制度,适当提高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助学金标准。加强“双语”教学,鼓励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单独设立的学校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教育教学活动。
  (六)积极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采取积极扶持政策,继续推广“两免一补”扶助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经验,继续完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随班就读”和“巡回教学”体系,保证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保证特殊教育教职工的工资发放和特殊教育津贴足额按时发放,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要对特殊教育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建新型育人模式
  (一)实施素质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面向全体学生,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切实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有计划、分层次地实施思想政治、品德、纪律、法制和心理健康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国情教育活动,切实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国防教育。积极探索德育工作的新形式和新方法,小学德育以生动活泼的课(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为主,中学德育要加强社会实践环节。切实保障学生参加教育活动的各种条件,使学科教学活动、课外校园活动、社区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成为学校德育的重要载体。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育人环境,使中小学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基地。
  (二)推进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建设。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国家课程实施方案,积极规划、开发适应我省需要的有地方特色的课程,鼓励学校结合本校的传统和优势,开发适合本校的学校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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