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失效]

  市、县级政府要设中小学助学专项资金,完善政府资助特困学生的中小学助学金制度。同时,对特困学生适当减免杂费、书本费及宿费等费用,减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负担。积极开展社会各界和个人对农村贫困学生进行“一帮一”等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
  (三)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确定和调整中小杂费、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的农村学校试行“一费制”。省、市设立专项资金对实行“一费制”地区的贫困学生,提供免费教材。
  中小学杂费收入必须足额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及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和挤占挪用。严禁借收费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育财务管理,对学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农村基础教育经费由政府纳入预算,实行单列,乡(镇)教育管理机构设立专门帐户,负责对所属学校各项资金进行核算管理。中小学(幼儿园)向学生收取的费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不参加财政统筹分配,不实行“零户管理”,由学校设专户按规定使用。教育机构和学校要按照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和教育财务制度,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断提高理财水平。上级财政、审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督制度、审计制度和监测通报制度,实行有效监督,不断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四)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学前教育以政府举办幼儿园为骨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普通高中教育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政府要对办学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奖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要严格审核民办学校的办学资格和条件。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举办中小学校,必须按照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办理。在办学过程中由于管理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招生困难的,可申请停办;教育资源可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作出妥善处理;对严重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教育主管部门勒令其停办。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证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五)积极稳妥地搞好国有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在尊重行业、企业意愿的前提下,对一些效益好的行业、企业办中小学校,应及早做好分离工作。安排好经费划转,做好编制内具备教师资格的教师安置,保证转由地方政府接管的行业、企业办中小学校校园、校舍、设施、设备等不被挪用、侵占和截留,确保学校资产不流失。对效益不好的行业、企业所办中小学校又必须分离的,要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分离中小学校的办学经费,保障企业所属中小学分离工作顺利实施。具备条件的,可积极探索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路子。未分离的行业或企业办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办学职责,保证办学经费,办好所属学校,防止学校资产流失。
  (六)加强对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领导和管理。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要有利于改造薄弱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满足群众的教育需求。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的学校等,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
  鼓励教育教学质量和社会信誉高的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性高中适当扩大办学容量,通过合作办学、自筹经费办学等方式,在国办学校外举办普通高中,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管理。
  三、调整结构布局,加强学校建设
  (一)“十五”期间,坚持以结构布局调整,促进教育发展,逐步形成与我省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方便就学、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效益较高的基础教育学校布局。
  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各地要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农民认可的原则,与农村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小城镇建设及农村中小学危房和薄弱学校改造、规范化学校建设和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进行。要加强控制辍学工作,防止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要在不加重农民负担的前提下,认真解决好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学生交通、食宿安全、特困生补助、控制辍学等问题,确保他们进得来、学得好、留得住。调整后的学校,力争达到省定规范化学校建设标准。调整后的校舍等资产要保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