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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失效]

  规范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加大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管理和校长选拔使用的统筹权,在教师的资格认定、职务评聘、任用辞退、流动调配、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工资待遇等方面行使人事管理权,使管人治事相结合,事权人权相统一。
  (二)完善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基础教育投入机制。根据中小学实际公用经费支出情况和发展基础教育的新要求,调整本县(市、区)普通教育事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采取以乡(镇)、村、学校自筹和县级以上政府补助的办法筹集并予以保证。学校按照规定收取杂费,全额用于补充公用经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统筹、挤占、挪用。杂费收入没有达到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首先由乡(镇)政府在农村教育费附加中予以安排,仍有缺口的由乡(镇)财政预算中安排,对已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县、乡,由乡(镇)财政视财力情况安排;乡(镇)因财力确有困难、尽最大努力后仍不足的,由县级财政给予补足。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县乡均难以保证的,由市级以上政府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补助。
  按照统一规范、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省、行署、市政府对农村教师工资、办学的公用经费等义务教育经费的转移支付制度。各级政府在转移支付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加大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
  进一步落实教师工资由县级统发的体制,加大县级政府对教师工资的投入和管理力度,保证教师(含离退休教师)工资足额按时发放。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部分相应上划到县级财政,由县级财政按照省核定的编制和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统一发放。对县乡财力不足、发放工资确有困难的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由上级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提高教师工资待遇。加强监管,设立“教师工资资金专户”,用于筹措和拨付财政统发教师工资所需资金;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由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教育等部门组成联合监管小组定期进行检查,认真了解工资统发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统发工资中存在的问题。实行举报制度,凡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的,挤占、挪用教师工资的,一经查实,按照拖欠工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实行“工资通报”制度,如实向上级财政部门通报教师工资的发放情况。
  进一步完善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指导下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乡征乡管教育用的管理体制。乡(镇)政府要组织好向农村农业人口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乡(镇)统筹费达到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2%的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征收,未达到的按乡(镇)统筹费75%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要足额征收,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校的实验室、图书馆(室)、微机室、语音室、体育艺术及劳动技术等教育设施的建设。县级审计、财政、农业、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教育费附加征、管、用情况的监管,纠正用农村教育费附加发放教师工资、减少农村乡镇统筹用于教育的比例和份额,或用农村教育费附加抵顶预算内教育拨款的做法。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要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起来,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对税费改革前后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分析计算,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县级政府要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确有困难的,省、行署、市政府应当在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给予保证,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按照“力度不减,份额不少”的原则,优先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预算,切实做到“三个增长”。
  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捐助。捐助者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捐助基础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逐步完善非义务教育的成本分担机制。积极利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手段筹集资金,加快基础教育发展。
  继续用足用好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政策。进一步实施《黑龙江省义务教育投入条例》,落实《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政策,切实做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农村中小学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相应的校舍建设资金,采取国家、省补助一点、地方各级政府投入一点、多渠道筹集一点的办法,千方百计保证危房改造工程所需资金。要坚持依法、自愿、量力、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农业部和财政部《农村教育集资管理办法》(教基[1997]3号)的规定,履行乡级政府申请、乡级人大通过、县级政府审批的程序,规范集资管理,用好农村教育集资政策。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危房改造;乡(镇)政府对危房改造工程中新建校舍用地应无偿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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