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01]104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九五”期间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全面实施党的教育方针,取得了巨大发展,在全省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教育教学改革逐步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取得了一定成效,多数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育教学改革的整体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高。进入21世纪,全省基础教育面临着新的挑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施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落实“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的奋斗目标,进一步推进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健康与迅速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基础教育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促进基础教育优先发展
(一)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为“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进一步落实基础教育“重中之重”、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力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水平,全面加快学校规范化、均衡化进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满足我省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发挥基础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是:到2010年,全省中小学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达到或接近全国先进省份的水平。
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关心支持基础教育的新局面,普遍树立现代教育观念、终身教育与终身学习观念,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建立省、行署、市政府宏观调控,县(市、区)政府统筹负责,乡(镇)政府承担必要责任的分级管理体制,政府财政投入占义务教育总投入的比重逐步加大,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重点领域得到保障。
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的教师队伍,构建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相衔接的教师教育体系,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学历水平,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
继续深化中小学教学改革,以课程教材、教学与学习方式、方法的改革为重点,探索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新型教与学的模式与育人模式,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全面提高中小学生整体素质。
各层次教育协调均衡发展。全面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小学、初中的规范化建设。适度扩大普通高中特别是优质高中数量,以示范性高中建设带动高中教育整体发展,提高农村普通高中的招生比例。积极普及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竭力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巩固率。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基本普及城市儿童学前三年教育和农村儿童学前一年教育。
二、改革与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办学体制
(一)完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确保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分级管理责任的落实。省、行署、市政府要加强教育统筹规划、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制度、课程设置和课程标准,抓好教育教学业务指导。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对省、地市教育经费投入实施统计监测。县级政府对本地农村义务教育负主要责任,要抓好中小学校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统一发放教师工资,对乡、村学校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进行监管、审计。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调配和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乡(镇)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乡(镇)、村都有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动员适龄儿童入学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