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农业发展银行要认真掌握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减员增效等改革措施后核定的人员情况,防止带粮分流、带钱分流。鼓励和支持粮食购销企业打碎“铁交椅”、“铁饭碗”,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
5、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理顺管理体制,对取消粮食购销企业资格、放开经营企业的各项财政补贴进行全面清理,属于按政策规定欠补部分,要筹措资金尽快补足;属于超拨部分,要限期收回或转拨给其他粮食购销企业,以防止财政补贴流失。
三、加强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是各行署、市、县(市)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粮食、体改、劳动保障、财政、金融等相关部门拿出切合本地实际的改革方案,做好推进实施工作。
(二)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类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制定的改革方案具体实施,并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精通的干部,由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到难点企业进行面对面指导,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干部职工学习、掌握国家和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精神实质,广泛深入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及时研究解决基层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努力化解矛盾,抓好稳定工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顺利实施提供可靠保证。
附件3: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购销
企业定岗定员减员增效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定岗定员的目标
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通过定岗定员、减员增效,确保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
二、定岗定员的标准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定岗定员,以人均年粮食经营量(劳效)为标准。考虑设施状况改善、机械化程度提高、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的推广应用和政策变化等因素,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定岗定员标准在1998年基础上,按近几年来年粮食平均经营量分类型调整确定为:年经营量在10万吨以下的,最低劳效450吨/人·年;年经营量在10-15万吨的,最低劳效550吨/人·年;年经营量在15-20万吨的,最低劳效650吨/人·年;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最低劳效800/人·年。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省定最低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定岗定员标准。
三、定岗定员的原则
(一)坚持以责定岗,以岗定人,不得因人设岗。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要按制度规定,实行持证上岗。
(二)定岗定员、人员分流实施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密程序,严肃纪律,通过竞争择优确定人员。
(四)实行定岗定员后,对在岗人员坚持“固定定员和动态定员相结合”,实行动态管理。
(五)实行定岗定员后,企业粮食经营量增加的,不准再增加固定人员,在通过提高劳效来完成工作任务;企业粮食经营量逐年减少的,要继续裁减冗员。
四、按照理顺管理体制的要求,分类实施定岗定员
(一)对县(市)承担保护价粮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定岗定员标准实施定岗定员,超员人员必须减下来。
(二)对大中城市市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首先将现有的国家储备粮、保护价粮食库存和所承担的保护价粮收购任务向本市区基础设施条件好、经营管理水平高的粮食购销企业集中,然后对承担国家储备粮、保护价粮库存管理和保护价粮收购任务的粮食购销企业,按定岗定员标准,重新定岗定员;对没有保护价粮收购任务和库存管理业务的企业,取消其粮食购销企业资格,实行放开经营,人员整体转移,不列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定岗定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