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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机制。
  1、承担保护价粮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由单一的收原粮、储原粮、卖原粮转为收、储、加、销一体化经营的企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以销定加、以效定加”的原则,通过加工销售粮食;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负债少、设备先进、管理水平高的加工企业搞联合经营;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龙头企业和农场(农民)联合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利益共同体,参与粮食流通。鼓励和支持粮食购销企业积极开展优质粮食订单收购业务,按粮食品种和品质单储、单加、单销,逐步建立稳固的专品种粮生产基地和产品加工基地。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实施优质品牌战略,走规模化、集团化经营的路子,经销适销对路的产品,拓宽销售渠道,扩大市场占有率,逐步发展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
  2、对取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放开经营的企业,在实行资产保全,妥善安置职工的基础上,允许采取租赁经营、扩大或改变商品经营范围、办有形市场等多种形式,搞活资产运营和商品经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00]53号)执行。在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农业发展银行要坚持“债随资产走,资产和负债统一”的原则,积极参与企业负债的清算和资产变现,确保信贷资产不流失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对县(市)退出保护价粮收购范围或保护价收购任务少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集中管理、销售现有保护价粮食库存,并实现新老划断的基础上,保留购销企业资格的,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进一步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开展非保护价粮食购销,既解决农民“卖粮难”,又在市场竞争中发展自己。农业发展银行要本着“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给予收购资金贷款。此类企业,也要深化内部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机制,并充分利用购销企业的场地、设施进行租赁经营、承包经营,也可以同农民(农场)开展联合经营,逐步发展成为放开经营的市场主体。
  (三)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机制。理顺管理体制后重点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继续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
  1、改革劳动用工制度。通过实行定岗定员,调整企业人员结构和组织结构,精简管理人员,充实营销队伍。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碎“铁交椅”、“铁饭碗”,建立人员能进能出的新机制。
  2、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行企业领导聘任制和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打破干部职工身份界限,择优竞争上岗,并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和末位淘汰制。有条件的可以建立企业内部劳务市场,实行职工待岗制。
  3、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以岗位责任制为基础,实行企业效益和个人贡献双挂钩的激励工资制度,切实做到工资收入能增能减。
  (四)加强信贷资金管理。
  1、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在严格坚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的基础上,对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粮食,要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资金。对非保护价粮食收购,要认真执行“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鼓励和支持对粮食购销企业按照“以销定加,以效定加”的原则加工销售粮食,并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落实规避风险的措施。
  2、对退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序列的企业,要从严监管,做好信贷资产保全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依法与企业签订资产保全协议,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抵偿债务。凡是涉及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形成的粮食,债权债务关系出现改变的,要征得农业发展银行同意。防止企业逃废债务,防止信贷资金流失。
  3、各地市、县级(市)农业发展银行支行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工作。通过调销、调整流向等措施,将保护价粮等粮食库存向保留下来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集并,要坚持“债随资产走,资产和负债统一”的原则,做好此增彼减贷款债务处理工作,防止资金被变相挤占挪用。一经发现资金流失,要在辖区内实行坚决的信贷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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