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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销区粮食购销企业代理产区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的,由产区粮食购销企业同销区粮食购销企业签订代理销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利益分配方式。产区粮食购销企业在销区农业发展银行开设临时结算帐户,待销货款回笼后,按“钱随粮走”的原则,由销区农业发展银行代为结算,并足额返回产区农业发展银行。同时,农业发展银行要做好产销区间货款结算业务的协调服务工作。
  (四)产销区粮食购销企业联合经营的,要首先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经营的方式和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利益分配方式。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当地县(市)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进行审核,当地政府批准,报省备案。
  七、继续实行收购费用垫付贷款政策。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的粮食,由农业发展银行继续发放收购费用垫付贷款,以保证敞开收购需要;鉴于顺价销售作价办法已做了调整,对农业发展银行垫付的收购费用贷款,由过去从顺价销售粮食的成本中收回,改为农业发展银行在职年内从财政拨补给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费用补贴中收回,多贷多收、少贷少收、不贷不收;农业发展银行收回代垫的收购费用后,对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粮食每公斤作价成本调整为:收购价加0.02元综合利息,取消现行顺价销售作价成本中的0.06元经营费用;对粮食购销企业实现的销售利润资金实行5:5分成的办法,即50%归还农业发展银行,用于粮食购销企业支付当年无补贴来源的贷款利息,50%留给企业作为经营费用,以促进粮食的顺价销售。
  八、鼓励和支持粮食购销企业搞活经营,促销压库的各项措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成立联合办公小组,一事一议、一企一议,集体审批。凡实行“以销定加、以效定加”联合经营和“以销定贷、以效定贷”收购粮食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并落实规避风险的措施;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不得挪用收购资金购建设备或改建加工企业;对没有可靠经济效益、信誉不好、有市场风险的企业或项目,对没有落实信贷避险措施的企业和项目,一律不提供贷款。一经发现上述问题,除严肃查处当事人及粮食购销企业法人代表外,还要对企业进行严格的信贷制裁,同时追究农业发展银行监管不力的责任。

附件2:    关于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体制


            和经营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根据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彻底打破吃“大锅饭”的经营机制,促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
  二、具体措施和办法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要区别情况,因企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
  (一)理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体制。
  1、对县(市)承担保护价粮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根据收购根据价粮数量的变化,坚持合理流向和布局的原则适当合并,选择基础设施好、管理水平较高的予以保留,继续执行敞开收购、顺价销售、资金封闭运行政策,确保对农民手中符合质量标准的保护价品种余粮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切实保护广大农民利益。对不再保留的粮食购销企业,通过调销、调整流向等措施,将粮食库存向保留的粮食购销企业集中后,实行信贷资产保全,放开经营。
  2、对大中城市市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的国家储备粮、保护价粮食库存和承担的保护价粮收购任务,通过调销、调整流向等措施,向本市区内基础设施条件好、经营管理水平高的粮食购销企业集中,并做好管理和销售工作。对调整后不再承担保护价粮收购任务的粮食购销企业,取消其粮食购销企业资格,实行放开经营。
  3、对县(市)退出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或保护价粮收购任务少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通过调销、调整流向等措施,将保护价粮等粮食库存向保留下来的粮食购销企业集并。对承担现有保护价粮食库存管理的粮食购销企业,实行粮食库存新老划断,专项管理并做好销售工作。对没有保护价粮收购和管理任务的,可以取消也可以保留粮食购销企业资格,对取消资格的在严格信贷资产保全的基础上,实行放开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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