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播种前与农民(农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收购或联合经营优质粮食和取得绿色食品标志粮食的合同,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利益共同体,参与粮食流通,促进优质粮食品牌和绿色食品粮油占领市场。对签订的订单合同,粮食购销企业要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加工、单独销售,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单独提供收购贷款,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即由粮食购销企业与农民(农场)共同签订的订单合同,经县(市)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审核同意,县(市)政府作出承诺担保后,报地市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审批,报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四、鼓励和支持粮食购销企业优质粮食品牌和绿色食品粮油销售。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随行就市收购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和收购优质品种、绿色食品标志的粮豆,农业发展银行本着“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给予贷款支持。具体由粮食购销企业在新粮上市前1个月提出贷款申请,包括购粮品种、数量、价格和销售合同,以及贷款金额,经当地县(市)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审核同意,当地政府担保,报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在接到各地的贷款申请7个工作日内,依据市场行情,确定最高收购价格,核准收购资金贷款指标并及时下达。各申请贷款企业要认真做好申贷前的市场调查,用好贷款资金;当地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要认真审批把关。
五、鼓励和支持省内大型用粮加工龙头企业发展生产。对经省政府确认的省内大型用粮加工龙头企业,在完备担保手续,交纳贷款抵押金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对其提供加工原料用粮,由龙头企业进行周转使用,支持其生产。其销售价格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比照市场行情,双方协商确定,并履行以下程序:
(一)加工龙头企业提出申请,由该企业上级公司向省农业发展银行出具资金担保后,当地政府向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推荐并承诺担保;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粮食局开具粮源出库令。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凭省粮食局的出库令提供粮源。当地县(市)粮食局要监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核定数量拨付粮源;农业发展银行要监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款结算,确保资金的足额回笼。
(三)实行货款抵押金制度。经批准的龙头加工企业提出每批次购粮计划后,当即结交60%的货款,粮食购销企业出库100%的粮源,供加工企业使用,剩余40%粮款由龙头企业在3个月内与粮食购销企业结清,结清后继续按此办法运作。到期不结清,不再提供粮源,并由其上级公司负责结清40%粮款,同时追究相关责任,负责供粮的粮食购销企业及主管部门和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要进行全程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六、支持和促进粮食产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粮食购销企业利用各自的优势,积极开展代购、代销、代储或联合经营。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充分利用自身条件,提供粮食销售价格等市场信息,沟通产销区关系,要在坚持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按照“钱随粮走”的原则,及时提供贷款和跨省结算服务,促进粮食销售。
(一)产区粮食购销企业代销区收购粮食的,要同销区委托收购单位签订代购合同。凡销区委托收购单位将收购资金汇到产区农业发展银行的,产区农业发展银行要实行专户管理,及时代付粮款及相关费用,保证其资金安全;凡需要为销区粮食购销企业代垫收购资金的,凭产销区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的代购合同和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的资信保证,产区农业发展银行可为销区粮食购销企业垫付其收购资金,待委托收购合同完成后,按“钱随粮走”的原则,实行农业发展银行省际间贷款此增彼减,产区收回相应的货垫收购资金。
(二)产区粮食购销企业到销区待机销售异地储存的,仍按省粮食局黑粮财[2000]21号文件和省农业发展银行黑农发行贷字[2001]82号文件规定履行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