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管理。1、继续推行“商品一条龙责任管理”办法,加强粮食收购、烘晒、加工、销售、储存过程中的商品管理,做到不降等、不亏库。2、完善“费用分环节定额管理”办法,确定先进合理的分环节定额基数,实行逐级承包的办法,控制费用总额不突破。3、制定企业扭亏增盈方案,强化工作责任制。改革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制度。以企业为单位,严禁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新的亏损挂帐的,当地政府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4、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主要工作转变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来。不准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不得兴办经营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强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管理的具体方案由省粮食局制定下达。
六、切实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一)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粮食风险基金实行逐级包干后,各行署、市、县(市)政府要对本地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建立严格的粮食市长(专员、县长)负责制。具体要求:1、要保证好耕地,增加粮食生产投入,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做好粮食收购和储存,保证向国家提供必要的商品粮和中央储备粮轮换用粮。2、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超支部分由行署、市、县政府自己承担,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结余部分,要按国家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3、要切实把粮食职工纳入当地政府的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不足的,当地财政要予以适当支持。4、要鼓励和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它有经营粮食资格的企业,积极发展产销区之间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并要信守合同,促进顺价销售。5、要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建立企业促销机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6、要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稳定市场粮价。
(二)各行署、市、县(市)政府要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粮食市长(专员、县长)负责制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稳定地、市、县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为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各地要抓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购销企业干部职工的学习和培训,努力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粮食管理干部和职工队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纪严肃处理。
(四)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按照各地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政策的贯彻落实。
附件1: 关于促进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销售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为在严格执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粮食经营权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粮食购销企业深化改革,搞活经营,促销压库,特制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鼓励和支持粮食购销企业按照“以销定加,以效定加”的原则,加工销售成品粮。对在本县(市)范围内销路好、有优质品牌的,多个粮食购销企业应进行联合加工销售,用一个品牌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包装,以扩大优质品牌的加工销售量。实行联合加工销售的各购销企业要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利益分配方式。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具体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农业发展银行和省粮食局批准后,方可施行。
二、鼓励和支持粮食购销企业按“以销定加,以效定加”的原则与负债率在70%以下、设备先进、管理水平较高、有优质品牌的加工企业联合经营。银企共同负责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监管责任。具体由联营的双方企业提出申请,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利益分配方式;经当地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审核同意、政府作出承诺担保;上报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帐号审批后,由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派人驻库、厂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