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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水稻标准品收购价格和玉米收购的质价政策,待国家计委主持召开东北三省一
区政府价格衔接会议确定后,由省物价局另行下达。
  (三)培育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管理。
  1、加快培育市场体系,搞活粮食流通。(1)打破按行政区域建市场的传统模式,按照市场形成和发展的规律,支持培育全国性和区域性批发市场,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鼓励用粮企业到粮食批发市场协商成交。(2)加快全省粮油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提倡应用电子商务等多种交易形式,搭建集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电子商务平台,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扩大销售渠道,促进粮食销售。(3)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对已取得入市收购资格的企业,凭粮食收购证可直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对新开办的企业经县以上粮食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核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4)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销企业,在粮食播种前与农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实行订单收购,促进优质品牌和绿色食品占领市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优质和绿色食品品牌的水稻、小麦、大豆、杂粮等,农业发展银行本着“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2、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省际间粮食调运和销售,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粮食资源。(1)支持和促进粮食产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粮食购销企业要利用各自的优势,积极开展代购、代销、代储或联合经营。农业发展银行要充分利用自身条件,提供粮食销售价格等市场信息,沟通产销区关系,要在坚持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按照“钱随粮走”的原则,及时提供贷款和跨省结算服务,促进粮食销售。(2)调整粮食运输凭证管理办法,取消成品粮运输凭证和省内原粮运输凭证制度,出省运销原粮的管理办法,待省工商局与销区及毗邻省市协商后确定下达,此前,暂按省工商局黑工商发[2001]30号文件规定执行。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省际间粮食调运和销售,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粮食资源的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发展银行、省粮食局另行制定下达。
  3、搞好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出售霉变劣质粮食,以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产品质量的检查监督。
  五、理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体制,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力度,彻底打破吃“大锅饭”的经营机制,促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
  (一)理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体制,1、对县(市)承担保护价粮收购任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在继续坚持敞开收购政策的基础上,改善经营机制。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以销定加、以效定加的原则,通过加工销售粮食;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负债少、设备先进、管理水平高的加工企业联合经营;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龙头企业和农场(农民)联合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利益共同体,参与粮食流通。2、对大中城市市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的国家储备粮、保护价粮食库存和承担的保护价粮收购任务,通过调销、调整流向等措施,向本市区内基础设施条件好、经营管理水平高的粮食购销企业集中,并做好管理和销售工作,调整后不再承担保护价粮收购任务的粮食购销企业,取消其粮食购销企业资格,实行放开经营。在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的基础上,允许采取租赁经营、扩大或改变商品经营范围、办有形市场、实行资产置换等措施搞活资产运营和商品经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对县(市)退出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或保护价收购任务少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要在集中管理、销售现有保护价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实行新老划断,可以取消购销企业资格,实行放开经营;也可以保留购销企业资格,允许其开展跨地区粮食收购业务,农业发展银行要本着“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给予收购资金贷款。4、农业发展银行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理顺管理体制,对进行产权改造和转换经营机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坚持“债随资产走,资产和负债统一”的原则,积极参与企业负债的清算和资产的变现,确保信贷资金不流失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农业发展银行要在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加强监管、完备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过加工或联营,促进顺价销售。关于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详见附件2。
  (二)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减员分流工作力度。1、按照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对1997年底粮食购销企业在职职工减员分流一半的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01年10月底前将粮食购销企业超定员的0.83万人减员分流到位。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采取盘活资产、自营加工、修旧利废、组织富余人员销粮等多种形式,开辟新的经营门路,扩大职工安置渠道,为下岗职工创造就业机会。3、要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岗人员管理,通过台帐控制和工资总额控制办法,确保粮食购销企业人员不再增加。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定岗定员、减员增效工作的指导意见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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