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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建立灵活高效的促销机制,积极开拓粮食销售市场
  (一)建立灵活的促销机制。为了切实解决粮食购销企业只储不销“坐吃补贴”问题,按照有利于调动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的积极性,有利于农业发展银行帐号收回当期全部代垫费用和部分历史陈欠,落实资金封闭运行的政策,有利于加大促销压库工作力度、减少粮食陈化、减轻地方财政负担的原则,调整现行的粮食顺价销售机制。1、对农业发展银行帐号给粮食购销企业当期代垫的收购费用,由在粮食销售作价成本中收回改为由农业发展银行从财政拨补给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费用补贴中收回,以保证资金的封闭运行。2、农业发展银行收回代垫的收购费用后,对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粮食每公斤作价成本调整为:收购价加0.02元综合利息,取消现行顺价销售作价成本中的0.06元经营费用,以降低销售成本,增强销售价格的竞争能力。3、对粮食购销企业实现的销售利润资金实行5:5分成的办法,即50%归还农业发展银行,用于粮食企业支付当年无补贴来源的贷款利息,50%留给企业作为经营费用。关于促进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销售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详见附件1。
  (二)增强粮食风险基金的调控作用,促进顺价销售。要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的导向作用,适当降低超储库存费用补贴标准。以地市为单位,储存环节的费用补贴由原来的每年每公斤0.06元,降为每年每公斤0.04-0.05元,每公斤拿出0.01-0.02元,由地市在企业售粮后给予奖励,多销多得,少销少得,不销不得。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促销措施和操作办法,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三)支持省内大型用粮加工龙头企业发展生产。对经省政府确认的省内大型用粮加工龙头企业,在完备担保手续,交纳贷款抵押金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对其提供加工原料用粮,按期结算货款,支持其生产。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发展银行、省粮食局另行制定下达。
  四、认真落实“三项政策”,加强市场管理
  (一)认真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各行署、市、县(市)政府对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负总责。粮食部门要广泛宣传和认真执行质价政策,强化服务措施,坚持做到对农民手中符合质量标准的保护价品种余粮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如出现拒收、限收、停收农民余粮问题,要追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当地政府的责任。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改善金融服务,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的粮食,要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随行就市收购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也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政策,提供收购资金贷款。
  (二)执行国家新的粮食质量标准,进一步拉开地区差价。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及《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1年稻谷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433号)要求,1、水稻从2001年秋粮上市起,执行国家新颁布的粮食质量标准。出糙率指标3年内由74%调整到77%,今年水稻出糙率执行75%。2、水稻收购水分标准由15.5%改为14.5%,降低1个百分点。3、国务院国发[2001]28号文件规定,对东北地区的优等稻谷实行保护价收购。为了促进农民发展优等水稻,确定从今年秋粮上市起,四、五等水稻退出保护价范围,随行就市,实行产销直接见面。4、进一步拉开水稻地区差价。全省划分3个价区。一价区包括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绥化、牡丹江、黑河、伊春、大兴安岭8个市(地)市区及所属县市;二价区(包括佳木斯市区、汤原、桦南、双鸭山市区、集贤、鹤岗市区、七台河市区、勃利、鸡西市区)标准品价每公斤比一价区降低0.02元;三价区(包括抚远、同江、饶河、宝清、虎林、富锦、友谊、密山、鸡东、萝北、绥滨、桦川、建三江)标准品价每公斤比二价区降低0.02元。5、对优质品种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位加工,以便在市场销售中实现优质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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