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发[2001]91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9月26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确保真正建立起粮食生产和流通的省长负责制,做到粮食主产区继续实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大力调整种植结构,加快发展质量效益农业
(一)调整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继续增加有市场、高效益的经济作物面积,养活粮食作物面积。2002年,全省粮豆作物面积控制在733万公顷以内,经济作物面积发展到173万公顷,饲草及青贮玉米达到27万公顷。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由2001年的81.5:16.6:1.9调整到2002年的78.5:18.5:3,2005年调整到65:25:10。
(二)稳定水稻种植面积。进一步优化水稻品种、品质,提高单位面积产量,降低水稻生产成本,提高种粮效益和市场竞争力。要积极争取国家优惠政策,实施退耕还湿(林、草、湖)工程。
(三)大力发展优质品种粮食。要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实施种子工程的力度,加强粮食优质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工作,坚决淘汰劣质品种。优质品率由2001年的75%提高到2005年的90%以上,并逐步做到专品种生产、加工、销售,产销直接见面,以增强优质品种粮食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积极发展绿色、无公害粮食。到2005年,全省绿色、无公害粮食种植面积由2001年的75万公顷逐步发展到2005年的193万公顷;产量由2001年的45亿公斤逐步发展到2005年的100亿公斤,以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五)加快畜牧业发展,实现粮食过腹转化增值。要充分利用我省适于畜牧业生产发展的生态和自然环境,加快畜牧业发展。全省畜牧业年过腹转化粮食由2001年的85亿公斤逐步发展到2005年的130亿公斤;畜牧业产值占农业产值比重由2001年的30%增加到2005年的40%以上。
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建立各级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责任制
(一)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比照中央对省的粮食风险基金风干办法,实行省对地市,地市对县(市)粮食风险基金逐级包干政策,包干基数内的粮食风险基金全部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包干基数外新增库存增加的粮食风险基金支出全部由市、县两级政府负担,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包干基数内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全部留给市、县政府,要用于处理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应享受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在资金拨到企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具体办法和粮食风险基金监督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范围。1、按照国家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从2001年起取消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超储库存粮食费用利息补贴,其粮食由企业随行就市组织销售。2、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以销定贷、以效定贷”随行就市收购的优质优价粮,要单独统计,专项管理,不纳入粮食超储库存利息费用补贴范围,由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组织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