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再兴办、代管各类市场及其他经营实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一律不得在各类市场和其他经营实体中任职或兼职。各级政府也不得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兴办、代管各类市场。
三、脱钩的方法和步骤
(一)根据“先移交、后清理、再处理”的原则,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主持下,由当地政府指定的接管部门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订交接协议。
(二)办管脱钩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宣传部署阶段。由省政府召开全省市场办管脱钩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各级政府要抓紧组织拟定移交方案,做好各项移交准备工作。二是组织实施阶段。以市、县(市)为单位,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接收部门须于2001年12月10日以前完成对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及转岗人员、资产、债权债务的接管工作。三是检查验收阶段。由省政府派出检查组对各地交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妥善处理整体移交中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市场资产和债权债务划转问题。市场资产、债权债务界定清楚、没有异议的,交接双方应及时办理资产及债权债务的划转和变更手续。市场资产、债权债务一时难以划清的或对其他问题有异议的,要首先服从整体移交的大局,先行办理移交,再逐步清理和处理。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此为借口,拒绝办理交接协议。各有关部门、各商业银行及有关债权人要积极协助办理相关产权、债权债务的划转和变更手续。交接双方办理市场产权(含土地、房产)登记、变更及债权债务清理、变更等有关手续时,不再补交或交纳有关税费。
(二)要采取措施,解决转岗人员安置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要立足于自我发展、自我保障。对自我保障暂有困难的,由省财政和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切实保障市场的发展与繁荣。集贸市场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移交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培育和发展市场的重任,继续把市场作为一项公益事业抓好。各级政府指定的接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管理和管理,引导各地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和转岗人员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加快市场培育,促进市场繁荣。各地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及其他有偿服务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规范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加强市场监管,打击经济违法违章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