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01〕72号 2001年11月26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3号)精神,现就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一项重大举措。对这一重大原则问题,绝不能有半点含糊。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市场办管彻底脱钩的要求和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相互配合,限期实现市场整体平衡交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督管理,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市场办管脱钩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省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按期完成脱钩任务。
(二)坚持按照国发〔1998〕41号和鄂政发〔1999〕17号文件规定的“债(债权债务)随市交,人随市走”的原则,以市、县(市)为单位整体移交。
(三)坚持“先移交、后清理、再处理”的原则,限期办理交接手续。
二、脱钩的范围与方式
(一)办管脱钩的范围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筹资金或财政拨款建设的各类市场,以及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办的市场中属于工商机关的市场产权份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建设和市场运行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工商系统现有人员中除已定岗为行政编制、工勤编制及社团人员以外的市场经营服务人员和混岗人员。
市场内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使用的行政性资产,包括工商机关的办公用房、住房及其他非市场经营性资产,不纳入移交范围。
(二)办管脱钩的方式:办管脱钩工作以市、县(市)为单位,采取整体移交方式。武汉市也可以区为单位整体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移交方,当地政府指定的接收部门为接管方,由接管方对当地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实行整体接管。
自交接之日起,解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管关系。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仍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当地政府指定的接管部门领导和管理,负责开发市场,建设市场,从事市场服务和经营,不具有行政职能,不得从事行政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