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安置改组、破产企业职工。企业实施改组、破产,均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征求经贸、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监督。改组后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原企业的职工,并依法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到期不能续签合同的职工,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职工按规定向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程序,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但不享受失业保险。安置费标准,一般应按人均不超过当地企业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但不同工龄的职工应有所区别。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被录用的原企业职工应获得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而原企业又无力支付的,经法律程序协商确定,可作为改组后的企业对职工个人的负债,企业在三年时间内分批还本付息,有支付条件时企业要及时偿付,也可本着职工自愿的原则转为个人在企业中持有的股份。企业改组时,应对原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教育费,优先用于分流职工再就业培训。同时,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全额补缴和预缴社会保险费、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原企业应付职工工资余额等。对破产企业,原企业净资产和有效资产不够支付的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予以补助。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的老职工,可根据生产需要或本人意愿,实行内部退养制度,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改组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开展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坚持养老、失业、医疗“三改并举”,深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全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逐步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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