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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困难企业退出市场步伐,破产淘汰一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关闭产品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厂小矿以及资源枯竭的矿山;淘汰落后的设备、技术和工艺,压缩部分行业过剩的生产能力;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实施破产。企业破产除了继续做好核呆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外,要加大依据《破产法》实施破产的力度,大胆探索企业退出通道,完善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实施企业破产,要不折不扣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严格规范操作,防止逃废银行债务,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各地要探索建立破产基金,为依法破产创造条件。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破产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三、进一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十五”期间,要按照《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坚持以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国有产权明晰化、经营机制市场化为重点,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力争“十五”末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全部完成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
  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股份制改革尤其是重组上市,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加强对企业重组改制的指导,坚持“先改制、后上市”的原则,积极推动效益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组上市。要严把审批关,确保规范改制;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可信;上市公司要做到资产优良、队伍精干、机制转换。既要重视上市公司的组建和发展,又要重视存续企业的改革改组,大力推动存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同时,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在兼并重组中的作用,推动优质资产、优势资源向优势大企业集中。积极培育省内更多符合条件、有发展潜力和后劲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成长性企业上市,获得更大发展。
  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一是要明确董事会职责,建立规范的董事聘选程序。尽快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加大不在经理层任职的外部董事的比重,有条件的公司外部董事的比重应占一半以上,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不得由一人兼任。要引导大型公司制企业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决策咨询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常设或非常设机构,并以独立董事或专业人才为主导进行运作。二是要严格界定董事长和经理的职责权限。董事长负责组织制定企业重大发展战略,并提交董事会进行决策。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能超越权限决策,防止形成“内部人控制”。三是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设置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主要由外部人员组成,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中的国有股东代表半数以上应由外部人员担保,监事会要吸收本公司职工代表及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一步提高监事会成员的综合素质。四是理顺公司党委会、职代会、工会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采取交叉任职、双向进入的办法,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组织负责人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工会的党员负责人,也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具备条件的董事长可兼任党委书记;具备条件的监事会主席可兼任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或工会主席。要健全工会组织,建立健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积极探索职工民主管理的新形式,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加快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营运、监管体系,完善、健全出资人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出资人缺位、政企不分的问题。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采取两种基本的形式对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一是对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经省政府授权,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二是加快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省政府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与此同时,强化对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外部监督,建立和完善资产与财务统一管理制度和评价考核体系,并与组织人事考核制度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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