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1〕11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
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认真办理这些建议,并及时予以答复,对于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改进政府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答复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参照国务院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和答复办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答复办法
(一)从2002年1月起,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重点办理建议,由承办单位认真研究办理答复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式5份,再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答复。其他建议,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直接答复代表,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2份。
(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催办和督查工作,提出办理及答复要求,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和落实;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适时组织部分承办部门,主动听取部分代表对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密切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联系,督促各承办单位共同做好办理答复工作。
(三)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建议,主办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协办单位研究协商办理;协办单位要密切配合,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意见答复主办单位,形成一致意见后再答复建议人,各承办单位不得不经协商就单独答复代表。
(四)承办单位要在收到建议的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答复确有困难的,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五)承办单位给代表的答复函,要按规定的格式(附后)打印,由各承办单位领导签发,盖上单位公章,并附上征询意见表。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要逐人进行答复。
二、确保建议办理质量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