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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五、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一是鼓励符合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粮食局、省工商局制定。二是省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加工企业跨市(地)、县(市、区)的原粮和全国范围内的成品粮运输,不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三是要按照市场形成和发展规律,大力培育粮食市场体系,规范粮食批发市场的交易规则,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鼓励用粮企业到粮食批发市场协商成交。四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粮食市场的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五是要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加强“订单农业”合同的监管,防止合同欺诈,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力度,彻底打破“大锅饭”,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
  (一)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改革步伐,坚持实行减员增效,转变经营观念,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高度重视扭亏增盈工作,通过深化企业改革,增强竞争意识,扩大市场销售,降低经营和管理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严禁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凡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新的亏损挂帐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二)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转变职能,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来,不准向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
  (三)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布局和结构。将规模小、经营不善的粮食购销企业并入优势企业,适度规模经营,增强企业实力,提高企业素质。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确实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下岗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所需资金不足的,当地财政予以适当支持。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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