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农业和粮食种植结构的调整,推进产业化经营,积极开拓玉米和杂粮市场,提高单产,优化品种、降低成本,发挥粮食生产的区域优势。各地要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按国家规定实行退耕还林还草的除外)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销区要采取多种措施,与省内外主产区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以保证当地市场需求的粮源。
二、增加省储备粮规模,增强宏观调控能力。
为适应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省级储备粮规模由现在的4亿公斤增加到5亿公斤,新增储备粮品种和储存库点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具体安排。各市(地)可根据粮食供求情况,本着确保供应和粮食市场稳定的原则适当增加储备规模。对储备粮要实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吞吐调节功能,主要粮食品种市场粮价过低时,要入市收购,增加储备粮;粮价过高时,要及时抛售。粮食部门要结合粮食购销,加强对储备粮和商品周转粮的推陈储新工作,防止粮食陈化。
三、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
2001年省对市(地)继续实行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包干办法。按1999年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规定,应由市(地)配套的自筹资金,要继续按政策及时足额到位。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由市(地)自行确定,并抄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备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应享受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资金拨到企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包干基数调整和使用监管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省地研究制定。
四、切实搞好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
(一)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列入保护价范围的粮食,农业开展银行要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
(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原则收购保护价以外的粮食品种,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企业资信程度进行认定,对达到资信标准的企业,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原则给予贷款支持。
(三)切实加强收购资金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出库销售粮食必须履行向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行报告制度,防止逆向操作与赊销粮食,促进顺价销售,做到钱货两清。